2008-4-12 00:37
胡占兵
呼吁!执业医师法还是废了好!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都是建立在广大人民利益之上的,约束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大家来看,执业医师法大都不复合此条件,弊大与利,所以还是废了好。 1. 事实求是的说,此法颁布以来确实规范了医疗市场,净化了医疗环境,但随之而来的是医患关系紧张,平民看病难,看病贵。医生怕吃官司,为了找治疗依据,拼命开检查,病人往往多花冤枉钱,愈加不信任医生。于是人情冷淡,医疗官司增多,其实人心沟通,诸多纠纷大都可以花解于无形。更有甚者多了许多无故的赔款和牢狱之灾。 2. 我中华大国,素有文明古国之称,素来尊老爱幼,互帮互助有此传统,自执业医师法颁布以来,见死不救也成了天经地义之事,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就先不说医者父母心了,这样的法律连基本的社会公德都违背了,还称其为法律,毫无疑问,那一定是毫无社会经验的书生,借见了外国人的经验。 3. 现在颁布此法与国情不符合,法律要求医生都要受过正规高等教育,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重多,人们生活水平和知识水平并不算太高,国家很难有能力让大多数人都受到高等教育,实际上以前也没有做到这一点。在大一点的城市或许在违背人情的情况下能行通,但在人口众多的基层大多是行不通的。基层管理者是最清楚不过了,只是没人去捅那一层纸。违法行医的事情,村村如此,县县皆然,省省亦是。有甚者为了取得执业证书,偷机钻营,于是假学历,假证书层出不穷。更有甚者,管理者吃政治饭,知道基层达不到国家标准,把执业医师法,作为欺压百姓的工具。 4. 此法的颁布,从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医学的发展,尤其是中医学的发展,甚至有人认为干脆把中医废了,因为中医不好管理,他不说他的管理方法不对,反而得出一个奇怪的论断。于是就有好多人为了吃饭,竟相争证,自身的钻研业务,反而淡化了。 5. 执业医师考试也难公平,规定受试者资格,对平民过严,对高职者过松,暂切不说。一次过关,终生有用。国家主席尚且换界选举,为医者当每年一考,年年过关为是,此点当借国外经验。执业医师也无一个固定录用标准。 总之,执业医师法与民无利,与医无利,有违人情,有背社会公德,与国不利,助长腐败,与学术不利,与广大民众利益相反,还是早点废除了好!
2008-4-12 01:14
闲来想想
操纵车辆还需要证件,何况操纵人命?:L :L :L :L :L
2008-4-12 07:53
大侠
让中医回归自然,国家不管是完全正确的!这样中医反而会向前发展!
2008-4-12 09:02
古楼书生
绝对不能废除!
有了执业医师法不会限制有力医生,限制的是那些没有真才实学的草包医生!!
而且我认为没有中医的系统学习就必须要通过考试,否则怎么评判一个人的水平呢?
个人之见,大家见谅!
2008-4-12 09:31
mmm5859
执业医师法不能废.
但是要修改
使之符合中国目前实际情况
规范对医生的管理
解除对医生的不合理限制
造福老百姓.
2008-4-12 10:25
胡占兵
二楼的闲先生您别哭,你一定是弄错了概念,谁也没说医生可以无执照。
2008-4-12 10:29
天楷
民间确有自学成才的中医高手,比起“有证”的不知道强了多少。考取医师证只是教科书上的内容,也只是中医的皮毛,中医的精髓在古典,如果中医的执业证是考古典,那考出来的才是真正的有资格执业的真国医。所以希望中医的执业考试能修改成考古典内容。
2008-4-12 10:38
胡占兵
古楼书生认为考试可以考出一个人的水平来。差以,对我们医生来说治疗效果应该是衡量一个医生的金标准,您说呢?
2008-4-12 10:48
frogtime
这个执照很难考吗?这些基本知识都考不过,怎么给人家看病啊。况且职业医师考试是水平考试,不是选拔考试。难度没有那么大的。知识面比较广而已。
相信大多数人还是信任有执照的医生的。:handshake 如果有意行医,还是考一个出来吧。于人于己都有好处的。
2008-4-12 10:49
胡占兵
我说是废了,还直接了当一点,大家说修改,比我委婉一点罢了!
2008-4-12 11:26
胡占兵
回复扫地僧的帖子
谁说执照难考了,我好在也混了一个。可是民间许多医生,以前读的是私立学校,他们无正规学历,根本无考试资格啊,那自学的,跟老中医学徒,能解决平民问题,不是无用武之地了?我只是就事论事,您一定是站在高山之上,不知道地下百姓的难处。
2008-4-12 14:40
bxm
把执业医师法废了,有利中医发展。:victory: :victory:
2008-4-12 14:56
中医武将
此法只能骗一些书呆子继续读死书,其他还能管住谁啊。
2008-4-12 14:57
中医武将
此法废不废已无所谓。
2008-4-12 22:04
清水无香
:victory: :victory: :handshake
2008-4-12 22:43
胡占兵
回复中医武将
我明白您的意思,一是执业医师并没有真正在全国推行开来。二是他已经是一个意义不太大的空条文了。但如果不废除他,还有执法者拿他欺压百姓呀,还有我们的同行为此含冤陪款坐牢呀!
2008-4-13 08:22
大侠
自古以来都没执业医师法,中医还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坚决支持废除执业医师法,还中医一个宽松的发展空间!
2008-4-17 11:24
胡占兵
重审执业医师法还是废了好!自古以来并没有此法的存在,中西医均在持续发展,也没有那麽多医患纠纷,尤其是在毛主席时代,人人都看的起病,医学发展和医患关系也好,那时也没有执业医师法。现在有此法了,据说是可以避免骗子非法行医,但大家来看,低水平的医生不能行医[水平也并不一定低],高水平的医生[水平也并不一定高]可以披上法律的外衣,为了创收,向病人抡大刀猛砍,据说是为了生存,此等人人,为人尚且不足,还可以为医?披上法律外衣的骗子,比普通骗子更加可怕。而且这样的医生还比比皆是。反过来,接近人民的人民医生,只要你资格低一点就永无反身之日。所以,此法无论是对病人,还是对医生,都缺乏有效的优越性。
2008-4-17 14:48
familytm
废了废了都废了。。。。。。。。。。。。。
2008-4-17 15:17
城里娃脑
[quote]原帖由 [i]古楼书生[/i] 于 2008-4-11 15:02 发表 [url=http://www.shanghan.com/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15495&ptid=43870][img]http://www.shanghan.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绝对不能废除!
有了执业医师法不会限制有力医生,限制的是那些没有真才实学的草包医生!!
而且我认为没有中医的系统学习就必须要通过考试,否则怎么评判一个人的水平呢?
个人之见,大家见谅! ... [/quote]
法不可废!关键在于考核到底是一个什么考法!是否能做到合理客观,能照顾绝大部分人!
2008-4-18 18:26
大侠
如果执业医师法不废,那未,违法的医师将到处可见,不违法的医师将会受咒骂!社会公德何在,你自己家人病了都要违法才行!你们看看执业医师法并认真地研究研究,就知此言非虚!
2008-4-23 10:57
胡占兵
前天我又见到了一个执业医师,其言澳抗是测定肝功能的标准,而不是测定乙肝病毒存在的标准,看看这样执业医师的水平吧?相信其他的执业医师水平也高不到那里去!!!于是我决定再顶一下这个贴子!!!
2008-4-23 11:11
laohu
以偏概全是偏激的
过去也有骗子假大夫,但真正的医生也存在。也并没有受诅咒啊。
有句话怎么说来着,谁的归谁。
不是出一个假大夫就否定医生群体,为了避免出假大夫就弄个什么法
一劳永逸,以偏概全都是不可以的。
关键是现在看,医师法确实限制了中医的发展。
2008-4-24 23:16
草本堂
执业医师法只会让医生学会明哲保身,为了少点医患纠纷,危重病人能推就推了。
2008-5-12 07:48
大侠
我县在执业医师法执行以来,不懂医的中医能执业的多多的有哦!如不信你来我县看看,懂中医的反而不能开业!执业医是法废了好!绑在中医身上的枷锁打碎了好!
2008-5-13 17:51
王好古
(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废除?依据何在?
1、其中有关条文违宪;2、该法只适用于西医管理,对西医不能废!3、中医药应当有(中医药法)来管理,由中医部来行使对中医药的行政管理权;4、对中医师、中药师的教育、培养、考核由中医部的中医药专家委员会主持工作,西医无权过问!5、中医医院的创办、管理;中药、中成药的生产、销售,由中医部下属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国家垄断经营。
以上思路是否可行,供大家讨论。
2008-5-25 09:20
空灵刚
不是执业医师法有问题,而是人对医学的认识学习态度和自己的水平出了问题 再加上中医的基础教育误入歧途 它将成为害人工具而不是救人的良方,这个跟执业医师法没有关系
2008-9-28 14:46
ymm5168
些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他们要的是钱钱钱!当官不为钱作主还当什么官!
2008-11-4 20:10
塞外游医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2008-11-4 20:10
塞外游医
总是有2面性的: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L
页:
[1]
2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5.5.0
© 2001-200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