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11 22:09:54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慧聪学习网   医学人才招聘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安徽省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5学分授予学分。

  5、在经认可的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学术刊物18—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6—4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学术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6、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或成果类别课程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课题或成果类别 课程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或成果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或成果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或成果 6 5 4 3 2 学分

  7、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论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以上2—11项及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以上的卫生支农、进修或援外(援藏)医疗队,均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级别授予标准学分。

  三、学分登记和验证

  (一)学分登记

  1、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证或登记证、进修证、考试成绩单等原始材料。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和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证明或登记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时数、考核结果、学分数、签章等。

  2、学分登记由各单位负责,使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完成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的发放和使用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应建立起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按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存挡,并报有关部门验证。

  4.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当将本人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的要求和时间安排,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当年所取得的学分情况(学分授予的佐证材料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根据不同的学分要求认定其学分完成情况。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与授予的学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情况,是否完成年度学分要求等。

  5.各单位根据审定结果,将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取得学分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学分数,分类汇总登记到其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中;将其当年所取得的Ⅰ类学分、II类学分、学分总数和完成情况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登记内容为“xxxxx年Ⅰ类学分xx分、学分总数xx分”,加盖“完成”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按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汇总后,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评估试行办法》有关要求上报。

  (二)验证

  1、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分省、市两极。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证外,各市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2、部门要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页上由单位登记、签章的年度学分情况,按照我省对不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要求,审查其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情况。凡完成规定要求的,在其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页“验证意见”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验证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学分登记情况,应于次年的3月份前完成验证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凡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学分要求,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凡申报晋升、聘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或申办执业再注册者,必须出示本人经验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在学分登记和验证工作中,各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评估。

  四、各卫生医疗单位非卫生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试行办法自公布发行之日起实施。

  六、本试行办法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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