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副教授。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风湿病委员会委员。 欢迎各位同仁光临指导。谢谢。

系统性红斑狼疮妊娠时机的选择(转贴)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2-24 21:33:07

系统性红斑狼疮妊娠时机的选择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活动期和稳定期之分。选择稳定期妊娠不仅对妊娠有保护作用,而且其妊娠期间疾病发作率也较低。以下情况适合妊娠:
病情缓解12个月以上,即不服用泼尼松或每日服用泼尼松小于或等于15毫克,无病情活动征象,停用细胞毒药物(如硫唑嘌呤、环磷酰氨、氨甲喋呤等)6个月以上。
若有狼疮肾病,但血肌酐小于140微摩尔/升,尿蛋白24小时小于3克,血压小于130/90毫米汞柱。
无重要脏器病变。

终止妊娠时机的选择
红斑狼疮患者怀孕后,应每月进行风湿免疫学以及产科监护,同时在妊娠晚期进行妊娠评分。遇到以下情况一项或多项时,应及时选择阴道分娩或剖宫产终止妊娠,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胎儿存活率。
狼疮病情严重。无论孕周大小,为保母亲安全,应及时终止妊娠。
所谓病情严重,包括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功能衰竭、广泛性肺间质炎合并肺功能衰竭、重度妊高征,伴有红斑狼疮肾病者尿蛋白24小时大于5克,血清肌酐每升大于150微摩尔,经积极治疗无好转,病情继续恶化者。
免疫学检查异常,各项辅助检查提示胎盘功能下降,而胎儿已成熟。
胎儿在宫内有缺氧表现或出现胎儿生长受限,经治疗未见好转。
妊娠晚期评分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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